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广防办发〔2010〕82号
关于调整灾后重建项目审批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防办,机关各科、站、行政执法支队:
为了进一步搞好灾后重建工作,对灾后重建“三年任务两年完成”而未完成的相关项目需继续重建的,经办党组2010年10月15日研究决定,市本级人防“结建”审批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经市发改委批准,属灾后重建项目,原址原拆原建、不增大原建筑面积的,可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资料、手续齐全,随到随办;其增大部分按《四川省〈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二、经市发改委批准,属灾后援建项目,可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资料、手续齐全,随到随办。
三、经市发改委批准,属原址灾后重建的学校教学楼、幼儿园、养老院及残疾人生活服务设施的可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建的以上建筑,可减半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属原址不增大建筑面积重建的医院住院部大楼、门诊大楼,可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原址拆除异地新建的灾后重建医院住院大楼、门诊大楼其增大的面积,严格按《四川省〈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执行,资料、手续齐全,随到随办。
四、各行政机关办公楼,经市发改委批准,属灾后重建项目,可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各行政机关住宅楼,经市发改委批准,属灾后重建项目、原址原拆原建、不增大面积的,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增大面积的,其增加部分按规定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
五、属房地产开发,及以上条款未涵盖的所有民用建筑,必须按《四川省〈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规定修建人防地下室,对确因地质、地形影响的不能修建人防地下室的项目,经市人防办批准按规定全额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并按承诺规定限时办理。
六、原广防办〔2009〕99号文件停止执行,此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防空 审批规定 调整 通知
抄 送:省人防办,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规划和建设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王菲副书记,赵勇常务副市长,黄正富秘书长,赵爱武副市长,邹瑾副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