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
建立灾后重建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等相关规定
各县区人防办、机关各科、站、行政执法支队:
为了进一步搞好灾后重建工作,贯彻落实市政府建立灾后重建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通知,经办党组研究,市本级人防“结建”审批按以下要求办理:
1、经市发改委批准,属灾后重建项目,原址原拆原建,不增大原建筑面积的,可免交人防易地建设费,资料、手续齐全,随到随办;增大部分按《四川省〈人防法〉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2、经市发改委批准,属灾后援建项目,可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资料、手续齐全,随到随办。
3、经市发改委批准,属原址灾后重建的学校教学楼、幼儿园、养老院及残疾人生活服务设施的可免交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建的以上建筑,可减半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属原址不增大建筑面积重建的医院住院部大楼、门诊大楼,可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异地新建的灾后重建医院住院大楼、门诊大楼按增大部分的面积计算,严格按《四川省〈人防法〉实施办法》执行,资料、手续齐全,随到随办。
4、各行政机关办公楼,经市发改委批准,属灾后重建项目,可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各行政机关住宅楼,经市发改委批准,属灾后重建项目,原址原拆原建,不增大面积的,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5、属房地产开发,及以上条款未涵盖的所有民用建筑,必须按《四川省〈人防法〉实施办法》规定修建人防地下室,对确因地质、地形影响的不能修建人防地下室的项目,按规定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并按承诺规定限时办理。
6、对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确因困难的企业,办理人防“结建”手续时,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不缓交,20—50万元(含50万元)可缓交40%,50—100万元(含100万元)可缓交50%,100万元以上可缓交60%。缓交部分必须在主体竣工验收前全额交清。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