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2年森林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2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全市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向外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高火险区域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禁止烧秸秆、烧垃圾、开垦烧荒、烧田埂、上坟烧纸、点烛烧香、烧火驱蜂驱兽、点放孔明灯,禁止在防火区内吸烟、烧木炭、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行为;禁止林区施工单位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和违规架设、维修输配电线路及油气管道行为;禁止未经审批、未按操作规程开展实弹演习、炼山造林、焚烧疫木、点烧隔离带等行为;禁止从事易诱发森林火灾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二)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当地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源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遇高火险天气时,及时发布禁火命令,向社会公众预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确保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看住火。
六、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森林防火期内,市、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工作。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安全,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迅速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七、强化宣传教育。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公众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做到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八、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坚持以防为主,树立防火先防人、救火先救人的理念。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实行市包县区、县区包乡镇、乡镇包村组、村组包农户、护林员包山。林区毗邻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防火期内,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遇森林火险橙色以上预警时,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
九、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问题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公安、林业等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较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广元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广府发〔2020〕15号)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废止。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