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元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2013-10-30 12:33:02 星期三
您当前位置>信息详情>广元市人防领域不予处罚(首违不罚)清单、广元市人防领域从轻处罚清单、广元市人防领域减轻处罚清单
广元市人防领域不予处罚(首违不罚)清单、广元市人防领域从轻处罚清单、广元市人防领域减轻处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1-12-30 15:19:00   来源:市人防办 浏览量:47652 分享:

附件1
广元市人防领域不予处罚(首违不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规定 适用条件
1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1.首次违反;
2.未造成人防工程结构、设备设施损害;
3.
占用人防工程面积在1平方米以内,经告知后主动改正并消除违法后果。
2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1.首次违反;
2.未影响人防工程正常使用;
3.主动改正并消除违法后果。
3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1.首次违反;
2.非故意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或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
3.未对人防指挥通信造成影响,并主动纠正。
4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1.首次违反;
2.经劝导后主动改正;
3.未对人防指挥通信造成影响。
附件2
广元市人防领域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1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占用人防工程面积在100-200平方米以内,经查实后主动改正并消除违法后果。
2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具有造成人防设备设施污损或其他影响使用的情节,经查实后主动改正并消除违法后果。
附件3
广元市人防领域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1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占用人防工程面积在1-100平方米以内,经查实后主动改正并消除违法后果。

主办单位:广元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万缘街道万缘社区12组110号 联系电话: 0839-3315800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000030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 网站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备案号:蜀ICP备2021023903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2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