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集中公示目录
一、市人防办行政执法主体
二、市人防办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三、市人防办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见四川政务服务网、广元市人民政府网
(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超链接:http://rfb.cngy.gov.cn/
四、市人防办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五、市人防办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六、市人防办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七、市人防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2020年抽查计划
八、市人防办行政执法文书样式、当事人权利义务
九、市人防办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十、市人防办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市人防办行政执法集中内容公示
一、广元市人防办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1个: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万缘街道万缘社区12组110号 邮编:628000 电话0839-3315800 传真:0839-3308863
行政执法机构设置1个:
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审批)科
主要职责:承担本市人防、民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及相关的行政许可工作及行政执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防、民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的检查验收和备案工作;组织修建人防基本指挥所工程;负责办理人防“结建”工程审批手续和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工作;负责本市人防、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参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安全管理;负责县区人防、民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科室负责人:陈福银 联系电话:3302077
二、广元市人防办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李永伟 李千武 李勇 杨正明 陈伟 陈福银 王琪 梁兴军 董德贤 王斌 樊玉峰
三、广元市人防办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川政务服务网、广元市人民政府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http://www.sczwfw.gov.cn/app/qixianShop/7469?areaId=408
http://rfb.cngy.gov.cn/
四、广元市人防办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共6项)
1.重大行政许可:
(一)核实建设项目落实防空要求;
(二)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审查规划审批阶段;
(三)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施工许可阶段;
(四)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五)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六)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批;
(七)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八)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2.重大行政处罚:
(一)对危害人民防空安全行为的处罚;
(二)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
(三)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五、广元市人防办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一)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二)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广元市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行政诉讼
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1070号
(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广元市人防办机关党委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万缘街道万缘社区12组110号
投诉电话:0839-3367312
行政执法责任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
《四川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川府法[2005]24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六、广元市人防办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2014年5月17日
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一)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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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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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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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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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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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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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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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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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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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48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35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48条处罚。责令限期修建的,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依法修建。无法修建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15条的规定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逾期不申请、不修建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追缴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当事人拒不缴纳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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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内(含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旧城区改造)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地下室100(按建筑面积计算,以下相同)平方米以下未修建的。警告、责令限期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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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建设规定限期修建防空地下室,责令在限期内依法修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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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县(市、区)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所在县(市、区)人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市(州)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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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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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地下室100~500平方米未修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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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建设规定限期修建防空地下室,责令在限期内依法修建,给予严重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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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市、州(含县、市、区)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所在市(州)人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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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地下室500~1000平方米未修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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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建设规定限期修建防空地下室,责令在限期内依法修建,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5万元以上的处罚案件,由市级人防办提出处罚意见,报省人防办审批,以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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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市(州)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所在市(州)人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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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地下室1000~1500平方米未修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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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建设规定限期修建防空地下室,责令在限期依法修建,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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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市(州)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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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地下室1500~2000平方米未修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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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建设规定限期修建防空地下室,责令在限期内依法修建,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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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地下室2000平方米以上未修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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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建设规定限期修建防空地下室,责令在限期内依法修建,并处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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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二)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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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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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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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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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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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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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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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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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人民防空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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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4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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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1平方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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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单位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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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县(市、区)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所在县(市、区)人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市(州)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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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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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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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3千元以下、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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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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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1~100平方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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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100~200平方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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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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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市(州)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所在市(州)人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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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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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对个人并处5千元、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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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市(州)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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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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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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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情节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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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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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县(市、区)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所在县(市、区)人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市(州)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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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情节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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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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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市(州)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所在市(州)人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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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情节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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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对个人并处5千元、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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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市(州)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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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二)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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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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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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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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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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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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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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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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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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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信号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2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并由拆除单位补建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现行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按现行工程造价给予补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择地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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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不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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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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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县(市、区)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所在县(市、区)人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市(州)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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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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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较大损失且情节较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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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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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市(州)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所在市(州)人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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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重大损失且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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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对个人并处5千元、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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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市(州)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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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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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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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1平方米以下,拒不补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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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千元以下、单位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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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县(市、区)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所在县(市、区)人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市(州)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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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拒不补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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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单位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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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50~100平方米,拒不补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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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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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市(州)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所在市(州)人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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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二)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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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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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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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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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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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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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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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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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信号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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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安装,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拆除警报设施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补建。
第26条,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安全的行为: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和储存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范围内采石、取土、钻探、爆破;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四)占用、堵塞和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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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拒不补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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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对个人并处5千元、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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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市(州)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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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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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以及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造成损失能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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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千元以下、单位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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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县(市、区)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所在县(市、区)人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市(州)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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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以及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造成较大损失且不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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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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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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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挠安
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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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以及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造成重大损失且不及时改正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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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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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市(州)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所在市(州)人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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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二)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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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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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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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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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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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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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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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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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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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或占用人民防空专用频率以及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
(六)其他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降低人民防空工程使用防护能力的行为。
第36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14条规定,审查通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未作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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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以及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造成重大损失且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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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并处5千元、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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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市(州)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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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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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造成较大损失且能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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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千元以下、单位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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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县(市、区)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所在县(市、区)人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市(州)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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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造成较大损失且不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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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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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造成重大损失且不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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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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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市(州)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所在市(州)人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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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且不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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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并处5千元、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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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市(州)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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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三)
序
号
|
违法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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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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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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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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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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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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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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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缴纳防空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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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35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48条处罚。责令限期修建的,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依法修建。无法修建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15条的规定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逾期不申请、不修建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追缴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当事人拒不缴纳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37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16条规定减免易地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减免的易地建设费,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当事人应当缴纳;拒不缴纳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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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1万元以下,未按规定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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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在限期内依法修建和缴纳易地建设费,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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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县(市、区)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所在县(市、区)人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市(州)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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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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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1~20万元,未按规定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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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在限期内依法修建和缴纳易地建设费,给予严重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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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20~40万元,未按规定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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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在限期内依法修建和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5万元以上的处罚案件,由市级人防办提出处罚意见,报省人防办审批,以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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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市(州)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所在市(州)人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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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40~60万元,未按规定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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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在限期内依法修建和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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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市(州)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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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60~80万元,未按规定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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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在限期内依法修建和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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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80万元以上,未按规定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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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在限期内依法修建和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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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广元市人防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检查对象名录库)、2020年抽查计划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2项)
1.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17条、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9条
检查对象:水电站、粮食储备库、广电、燃气、电力、通讯等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单位
检查内容:民用建筑项目、经济目标的报批资料、建筑实体,防空防护预案
2.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19条、第25条
检查内容:防护设备厂家资质审查、建筑主体隐蔽工程质量监督;公共、单位工程,疏散干道的维护管理使用的隶属和使用单位
(二)2020年双随机抽查计划
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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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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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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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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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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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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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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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经济防护目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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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17条、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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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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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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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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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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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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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19条、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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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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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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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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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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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查对象名录库
1.重要经济防护目标单位28个(涉密不予公示)
2.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单位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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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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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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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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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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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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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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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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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015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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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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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万达广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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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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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02816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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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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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新欧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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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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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8030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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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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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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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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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015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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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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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城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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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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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812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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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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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大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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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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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096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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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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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地下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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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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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19008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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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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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腾海博春天(市场街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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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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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015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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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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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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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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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3241;329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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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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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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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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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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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广元市人防办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一)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司发通[2004]167号)
(二)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 》( 司发通[1997]085号)
(三)广元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元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的通知(广司发[2011]86号
九、广元市人防办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一)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http://rfb.cngy.gov.cn/
(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http://rfb.cngy.gov.cn/
十、广元市人防办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方案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防办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人防行政执法人员的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在做到保密的情况下,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的内容应经综合科审核,办领导审批后进行公开。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市人防办内设执法科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等应当公示的内容;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
(四)执法程序。公示人防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市人防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市人防办执法监督电话、邮箱、地址、邮编等,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事中公示内容
第七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八条 市人防办工程科主动公示人防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办事程序、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的内容应经秘书处审核,办领导审批后进行公开。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单位或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1)市人防办网站公示公开内容;(2)市人防办网站建立与四川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市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 办公场所。在市人防办工程科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市人防办《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市人防办网站进行公示,程序如下:
(一)综合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按照《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市人防办《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司法局审核后公开;
(二)综合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编制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有关处室负责人审查、综合科审定和办领导同意后,报市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三)综合科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四)根据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办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办领导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处室负责收集、整理本处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市人防办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将各相关处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市人防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信用网站报送公示;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四川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推送共享;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过程实时向四川省网上政务服务中心推送。
第十六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对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