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4 项:其中行政审批(行政许可)4项;行政处罚 10项;行政强制 2 项;其他行政权力 8 项。
序号 |
编码 |
行政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主体 |
1 |
744676177-A-001000 |
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行政审批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2 |
744676177-A-002000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行政审批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3 |
744676177-A-003000 |
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
行政审批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4 |
744676177-A-004000 |
人防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5 |
744676177-B-001000 |
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6 |
744676177-B-002000 |
侵占人防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7 |
744676177-B-003000 |
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8 |
744676177-B-004000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9 |
744676177-B-005000 |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补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10 |
744676177-B-006000 |
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信号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11 |
744676177-B-007000 |
破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12 |
744676177-B-008000 |
阻挠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13 |
744676177-B-009000 |
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14 |
744676177-B-010000 |
对拒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15 |
744676177-C-001000 |
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16 |
744676177-C-002000 |
对拒不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17 |
744676177-Z-001000 |
防空地下室档案资料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18 |
744676177-Z-002000 |
人防工程总平图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19 |
744676177-Z-003000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20 |
744676177-Z-004000 |
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21 |
744676177-Z-005000 |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22 |
744676177-Z-006000 |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监督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23 |
744676177-Z-007000 |
人防警报设备设施维护管理监管 |
其他行政权力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24 |
744676177-Z-008000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广元市人防办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程图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共4项
序 号 |
1 |
行政权力编码 |
744676177-A-001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纳入该民用建筑的总体设计,配套实施建设。第十四条: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核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应注重于该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未作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机构不得通过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受理条件(选填) |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申请; 2、项目立项(备案)文件; 3、项目规划总平面布置图及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4、人防部门关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及设计条件的批复文件; 5、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报告; 6、防护设备设施购置和安装合同; 7、其他相关资料。 |
办理部门(选填) |
广元市人防办工程科 |
办理地点(选填) |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防窗口 |
联系电话(选填) |
0839-3311024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四川省人防办投诉。 |
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流程图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序 号 |
2 |
行政权力编码 |
744676177-A-002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纳入该民用建筑的总体设计,配套实施建设。 第十五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的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建设单位属中央在川单位和省属单位的,应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4、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省住建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383号)。 |
收费依据 |
川发改价格〔2012〕383号 |
收费标准 |
40元/㎡。 |
受理条件(选填) |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申请; 2、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或备案通知书; 3、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对该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4、项目施工平面图; 5、建设项目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证明文件; 6、其他相关资料。 |
办理部门(选填) |
广元市人防办工程科 |
办理地点(选填) |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防窗口 |
联系电话(选填) |
0839-3311024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防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四川省人防办投诉。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流程图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序 号 |
3 |
行政权力编码 |
744676177-A-003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210号) 第十八条;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并由拆除单位补建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现行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按现行工程造价给予补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择地统建。 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公布四川省人民防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字非[1993]46号);广元市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川费H0017001)。 |
收费依据 |
川价字非[1993]46号、川费H0017001 |
收费标准 |
按建或现行实际造价赔偿 |
受理条件(选填) |
1、防空地下室拆除的申请; 2、该区域规划项目立项(备案)文件; 3、迁建、补建或补偿方案; 4、原人防工程的设计图纸; 5、标有设施拆除位置的规划红线图和建设总平面图各一张; 6、规划部门出具的该地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
办理部门(选填) |
广元市人防办工程科 |
办理地点(选填) |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防窗口 |
联系电话(选填) |
0839-3311024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防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四川省人防办投诉。 |
人防工程拆除审批流程图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序 号 |
4 |
行政权力编码 |
744676177-A-004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人防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权力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安装,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拆除警报设施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补建。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受理条件 |
1、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的申请; 2、迁建方案; 3、标有设施拆除位置的规划红线图一张; 4、规划部门出具的该地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
办理部门(选填) |
广元市人防办指挥通信科 |
办理地点(选填) |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防窗口 |
联系电话(选填) |
0839-3311024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防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四川省人防办投诉。 |
人防警报设施拆、迁移审批流程图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二、行政处罚类 共 10项
序号 |
5 |
行政权力编码 |
744676177-B-001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种类 |
1.警告2.罚款 |
办理部门 |
广元市人防办执法支队 |
办理地点 |
广元市人防办三楼 |
联系电话 |
0839-3302077 |
自由裁量权标准 |
《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一)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在100平方米以下而未修建的,责令限期修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应建面积在100-500平方米而未修建的,责令限期修建,给予严重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应建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而未修建的,责令限期修建,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5万以上罚款,由市人防办提出意见,报省人防办审批,下同);应建面积在1000-1500平方米而未修建的,责令限期修建,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应建面积在1500-2000平方米而未修建的,责令限期修建,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应建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而未修建的,责令限期修建,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防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四川省人防办投诉。 |
序号 |
6 |
行政权力编码 |
744676177-B-002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处罚种类 |
1.警告2.罚款 |
办理部门 |
广元市人防办执法支队 |
办理地点 |
广元市人防办三楼 |
联系电话 |
0839-3302077 |
自由裁量标准 |
《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二)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1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单位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3千元以下、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100~200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对个人并处5千元、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防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四川省人防办投诉。 |
序号 |
7 |
行政权力编码 |
744676177-B-003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处罚种类 |
1.警告2.罚款 |
办理部门 |
广元市人防办执法支队 |
办理地点 |
广元市人防办三楼 |
联系电话 |
0839-3302077 |
自由裁量权 标准 |
《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二)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对个人并处5千元、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广元市人防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广元市人防办投诉。 |
序号 |
8 |
行政权力编码 |
744676177-B-004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并由拆除单位补建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现行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按现行工程造价给予补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择地统建。 |
处罚种类 |
1.警告 2.罚款 |
办理部门 |
广元市人防办执法支队 |
办理地点 |
广元市人防办三楼 |
联系电话 |
0839-3302077 |
自由裁量权标准 |
《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二)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不及时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较大损失且情节较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重大损失且情节恶劣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对个人并处5千元、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广元市人防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广元市人防办投诉。 |
序号 |
9 |
行政权力编码 |
744676177-B-005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补偿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并由拆除单位补建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现行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按现行工程造价给予补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择地统建。 |
处罚种类 |
1.警告2.罚款 |
办理部门 |
广元市人防办执法支队 |
办理地点 |
广元市人防办三楼 |
联系电话 |
0839-3302077 |
自由裁量权标准 |
《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二)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1平方米以下,拒不补建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千元以下、单位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拒不补建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单位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50~100平方米,拒不补建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拒不补建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对个人并处5千元、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广元市人防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广元市人防办投诉。 |
序号 |
10 |
行政权力编码 |
744676177-B-006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信号的音响信号,以及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设备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
处罚种类 |
1.警告2.罚款 |
办理部门 |
广元市人防办执法支队 |
办理地点 |
广元市人防办三楼 |
联系电话 |
0839-3302077 |
自由裁量权标准 |
《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二)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造成损失能及时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千元以下、单位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造成较大损失且不及时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造成重大损失且不及时改正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造成重大损失且情节恶劣,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并处5千元、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广元市人防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广元市人防办投诉。 |
序号 |
11 |
行政权力编码 |
744676177-B-007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破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权力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安全的行为: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和储存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范围内采石、取土、钻探、爆破;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四)占用、堵塞和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 (五)破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或占用人民防空专用频率以及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 (六)其他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降低人民防空工程使用防护能力的行为。 |
处罚种类 |
1.警告2.罚款 |
办理部门 |
广元市人防办执法支队 |
办理地点 |
广元市人防办三楼 |
联系电话 |
0839-3302077 |
自由裁量权标准 |
《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二)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造成损失能及时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千元以下、单位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造成较大损失且不及时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造成重大损失且不及时改正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造成重大损失且情节恶劣,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并处5千元、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广元市人防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广元市人防办投诉。 |
序号 |
12 |
行政权力编码 |
744676177-B-008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阻扰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权力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处罚种类 |
1.警告2.罚款 |
办理部门 |
广元市人防办执法支队 |
办理地点 |
广元市人防办三楼 |
联系电话 |
0839-3302077 |
自由裁量权标准 |
《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二)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造成损失能及时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千元以下、单位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造成较大损失且不及时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造成重大损失且不及时改正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造成重大损失且情节恶劣,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并处5千元、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广元市人防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广元市人防办投诉。 |
序号 |
13 |
行政权力编码 |
744676177-B-009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废弃物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处罚种类 |
1.警告2.罚款 |
办理部门 |
广元市人防办执法支队 |
办理地点 |
广元市人防办三楼 |
联系电话 |
0839-3302077 |
自由裁量权标准 |
《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二)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造成较大损失且能及时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千元以下、单位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造成较大损失且不及时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造成重大损失且不及时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且不及时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并处5千元、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广元市人防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广元市人防办投诉。 |
序号 |
14 |
行政权力编码 |
744676177-B-010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拒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权力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处罚。责令限期修建的,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依法修建。无法修建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逾期不申请、不修建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追缴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当事人拒不缴纳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减免易地建设费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减免的易地建设费,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当事人应当缴纳;拒不缴纳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种类 |
1.警告2.罚款 |
办理部门 |
广元市人防办执法支队 |
办理地点 |
广元市人防办三楼 |
联系电话 |
0839-3302077 |
自由裁量权标准 |
《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三)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10000元以下的,责令限期修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应缴纳易地建设费在1-20万元的,责令限期修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给予严重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应缴纳易地建设费在20-40万元的,责令限期修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5万以上罚款,由市人防办提出意见,报省人防办审批,下同);应缴纳易地建设费在40-60万元的,责令限期修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应缴纳易地建设费在60-80万元的,责令限期修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给予严重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应缴纳易地建设费在8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修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给予严重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广元市人防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广元市人防办投诉。 |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破坏、占用、阻扰安装人防通信警报)
三、行政强制类 共 2项
序 号 |
15 |
行政权力编码 |
744676177-C-001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行政强制种类 |
强制执行 |
办理部门 |
广元市人防办执法支队 |
办理地点 |
广元市人防办三楼 |
联系电话 |
0839-3302077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广元市人防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广元市人防办投诉。 |
序 号 |
16 |
行政权力编码 |
744676177-C-002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拒不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处罚。责令限期修建的,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依法修建。无法修建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逾期不申请、不修建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追缴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当事人拒不缴纳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种类 |
强制执行 |
办理部门 |
广元市人防办执法支队 |
办理地点 |
广元市人防办三楼 |
联系电话 |
0839-3302077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广元市人防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广元市人防办投诉。 |
其他行政权力类 共8项
序 号 |
17 |
行政权力编码 |
744676177-Z-001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防空地下室档案资料备案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权力依据 |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办理部门 |
广元市人防办质量监督管理站 |
办理地点 |
广元市人防办二楼 |
联系电话 |
0839-330401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广元市人防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广元市人防办投诉。 |
序 号 |
18 |
行政权力编码 |
744676177-Z-002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人防工程总平图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权力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核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办理部门 |
广元市人防办工程科 |
办理地点 |
广元市人防办三楼 |
联系电话 |
0839-3302077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广元市人防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广元市人防办投诉。 |
人防工程总平面图和初步设计审查流程图
序 号 |
19 |
行政权力编码 |
744676177-Z-003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权力依据 |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初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办理部门 |
广元市人防办质量监督管理站 |
办理地点 |
广元市人防办二楼 |
联系电话 |
0839-330401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广元市人防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广元市人防办投诉。 |
序 号 |
20 |
行政权力编码 |
744676177-Z-004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权力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办理部门 |
广元市人防办质量监督管理站 |
办理地点 |
广元市人防办二楼 |
联系电话 |
0839-330401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广元市人防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广元市人防办投诉。 |
序 号 |
21 |
行政权力编码 |
744676177-Z-005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权力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建设等部门共同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三十二条:鼓励单位或个人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开发利用不得影响工程安全降低防护等级,并有平战转换措施。 |
办理部门 |
广元市人防办工程科 |
办理地点 |
广元市人防办三楼 |
联系电话 |
0839-3302077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广元市人防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广元市人防办投诉。 |
序 号 |
22 |
行政权力编码 |
744676177-Z-006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权力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建设等部门共同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三十二条:鼓励单位或个人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开发利用不得影响工程安全降低防护等级,并有平战转换措施。 |
办理部门 |
广元市人防办工程科 |
办理地点 |
广元市人防办三楼 |
联系电话 |
0839-332077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广元市人防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广元市人防办投诉。 |
序 号 |
23 |
行政权力编码 |
744676177-Z-007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人防警报设备设施维护管理监管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权力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应当保持畅通。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所需的地下管孔、电路和信道给予保障,警报控制专用线路按国家规定减免使用费。无线电管理部门对国家规定免费使用的人民防空专用频率给予保障。 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安装,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拆除警报设施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补建。 |
办理部门 |
广元市人防办指挥通信科 |
办理地点 |
广元市人防办三楼 |
0839-3307970 |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广元市人防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广元市人防办投诉。 |
序 号 |
24 |
行政权力编码 |
744676177-Z-008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权力依据 |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盒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办理部门 |
广元市人防办工程科、质量监督管理站 |
办理地点 |
广元市人防办三楼 |
联系电话 |
0839-3302077、330401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广元市人防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广元市人防办投诉。 |
人防工程骏工验收流程图